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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财产损害的计算标准/王军

时间:2024-07-22 18:3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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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法 财产损害赔偿 市场价值标准
内容提要: 当侵权行为导致财产受损时,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财产损害进行计算的方法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采纳。然而,为使这一标准及其他的替代或补充的标准得到实施,存在着许多有待探讨的理论问题和实务操作上的问题。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依据该条,在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时,对损失额的计算应采用“市场价值标准”或“其他方法”。本文拟通过对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讨论,揭示市场价值标准的影响、原理和要件,同时研究市场价值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以解决应如何对市场价值标准与其他标准进行协调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就如何解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含义,以及在适用该条款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市场价值标准的影响、原理和要件
(一)市场价值标准的影响
侵权法中财产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标准,是指当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而加害人须就此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时,赔偿的金额决定于受损财产的价值,而该价值应当依它的市场价值确定。[1]
上述市场价值标准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采纳。英国学者休斯顿和巴克雷在谈到该标准在英国的适用情况时说:“就主要情况而言,物的价值是其市场价。”[2]另一位英国学者罗杰斯在解释该标准的原理时认为,在财产完全毁损的情况下,“从原则上讲,原告有权获得的金钱,应足以使他以毁损之日或其后不久的合理时间的通行价格在市场上购买替代之物。”[3]《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第911 条对市场价值作了如下表述:财产的价值首先决定于它的交换价值,只要存在“可让交易者持续光顾的市场”,该价值即体现为财产在该市场中可以兑换到的金钱。[5]
关于该市场价值标准在欧洲大陆发生影响的总体情况,德国学者巴尔归纳说:“物的损害如果丝毫不导致其市场价值的减少就不存在赔偿。”[6]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价值标准被明确写人了《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1332条规定,财产损失依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计算。[7]在没有此类立法的国家,市场价值标准对审判实践同样有直接的影响。以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时的赔偿为例,德国和奥地利的司法实践表明,如果进行修理已经没有可能,受害人“原则上最多只能获得作为事故车之市场价格的出售价和事故前车子市场价之间差额的赔偿”,即受损汽车在事故前后的市场价之差。[8]
(二)市场价值标准的原理
市场价值标准属于金钱损害赔偿中确定赔偿额的“抽象损失”(abstract loss)方法。抽象损失是一般人处于受害人的情况下通常会蒙受的损失,由此计算出的是推定存在的一般情况下会发生的损失额,区别于受害人实际蒙受损失的数额。[9]时至今日,此种计算赔偿金的方法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在欧洲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奥地利学者认为,前述《奥地利民法典》第1332条的规定即体现了抽象损失方法。[10]新《荷兰民法典》第6:97条规定:“法官应以最符合损害性质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定。”荷兰学者就此认为,该条规定允许法院自由决定是以具体方式还是以抽象方式来计算赔偿金。从原则上说,赔偿金需以具体的方式来计算,但是在违约案件和财产损失的案件中,采用的是抽象方式。[11]即使在作为大陆法系发源地的法国和德国,抽象损失方法也在扩展其影响。在法国,作为一般原则,对赔偿金必须作具体的计算,此时须考虑受害者蒙受损失的各种特征。然而很明显的是,在有需要且法院也同意的情况下,在估算赔偿金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人抽象方法。[12]在德国,从原则上说,只能对原告真实的、具体的损失给予赔偿,而不能赔偿那些抽象的损失。可是,上述规则的适用有一些例外,其中之一是,受害人通常都可以要求对某一物品的客观价值作出赔偿,即使该物品对于受害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价值。[13]
采用抽象损失方法对赔偿金进行评定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对损害结果的评定有了一种统一和客观的尺度。以英国为例,在财产被完全损毁的情况下,即使原告可自己生产替代物,其成本将低于市场价,其依然有权得到相当于市场价的赔偿。举例来说,如果被损毁的是原告自己生产的药品,重新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会大大低于在市场上购买的药品,因为对药品而言,大部分的成本是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即便如此,原告依然有权按照被损毁的药品的市场价从被告处获得赔偿。[14]
此种评定赔偿金的标准不仅适合于财产被完全损毁或财产权完全丧失的情况,在财产发生部分毁坏时也不例外。根据英国法院的相关判决,对于此种局部的损害,通常的计算赔偿金的尺度是该财产的价值减少的程度,而就船舶和其他动产而言,这一金额通常决定于其修理费。[15]对于修理费的数额,可以根据修理业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所以到开庭之日,修理是否实际发生是无关紧要的,[16]受害人根本不打算修理与赔偿金是否给予也没有关系。[17]
这种客观标准还被适用于财产本身并没有发生整体的或部分的损坏但财产的价值发生贬损的情况。在英国法院1982年判决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作为土地勘验机构,受原告委托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评估。后来,被告的勘验由于其过失而发生了误差,致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原告向交易对方实际支付的金额与该财产的实际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而不是使该财产处于被告制作的报告中描述的条件。[18]
反映上述理念的法院判决在欧洲大陆国家也能看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1986年7月9日的一项判决中说:“一个自用物的所有权人在其物上所有权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而不能使用该物时,即使其无须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或者也没有任何收人上的损失,也遭受了可赔偿性财产损失。[19]在瑞典最高法院1950年9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导致了一条河流河床水位的下降,致使作为林场主的原告无法再利用该河流运输木材。尽管原告未能证明其在判决前的一段时间内进行了伐木作业,也不能证明其经营的木材业停止盈利与该河床水位下降有关,他还是获得了损害赔偿。该法院认为,权利被侵害本身就是损失,故权利人已经遭受了可获得赔偿的抽象损失。[20]
以受损物的市场价作为评定其价值依据的一般理由是,这笔钱可以使受害人以通行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替代之物。[21]然而,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这一标准的意义愈发凸显出来:通过采用这种统一和客观的标准对损害和赔偿额进行评定,可以使商业的顺利流转得到保障。此种计算赔偿额的方式造成了责任程度的相对确定,使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有可能对其将承担责任的程度作出预估,从而对其会承担的风险作出判断。特别是对大型的投资项目,在风险无法预测的情况下,商人是不敢贸然为之的。
通过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可获得的另一种利益是赔偿金计算的简化。这样做避免了对受害人实际蒙受的损失进行举证和计算的复杂过程,一方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也简化了法院核实证据的程序。
市场价值标准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在受害人难以就其蒙受损失的金额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依推定的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额。例如在英国,当船舶受到损害而船主在诉讼之前因其他诉因已经失去该船时,由于不可能对船舶进行修复,船主无法获得修理费的证据。但是通过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只要有关于修复费用的市场价的证据,[22]即可对损失额作出判断。[23]
(三)市场价值标准的构成要件
根据发达的法律,市场价值标准由若干要件构成,只有当它们都具备时,才能依据该标准确定受损物的价值。
首先,受损害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同时存在着交易此类物的市场。某些物虽对其主人有价值,但并没有交换价值。例如,一幅家庭肖像画能够为主人带来精神乐趣,但是对其他人并没有价值,因而不能成为市场上交易的对象。[24]有的物虽然有交换价值但并没有交易该物的市场。[25]
其次,必须有可供参照的市场价。关于这一点,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条的“评论b"[26],在选择可用于计算赔偿金的市场价时,应优先考虑实际发生的交易价;在没有此种价格时,也可采用投标的价格,或者采用某交易人向其他交易人请求的价格。
最后,需要确定计算受损物价值的时间和地点。关于以什么时间的市场价作为计算受损物价值的依据,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其确定为损害发生的时间。根据英国法,当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财产被完全毁损时,[27]损害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是该财产在损害发生时的价值。[28]《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27(1)(a)条规定的确定受损物价值的时间为“侵占[29]、毁损或损坏的时间”。[30]《奥地利民法典》第1332条也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依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进行计算。
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作为计算受损物价值的依据,其合理性在于这是财产在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有价值;以此为依据计算赔偿额,一般可以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因而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31]《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27条的“范例1”举了这样的例子:甲侵占了乙的汽车,其交换价值为1000美元。甲使用了一个月后以7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乙有权从甲处获得1000美元。[32]由此例可以看出,采用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可以让受害人在经济上处于损害发生前的地位。
进一步说,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常常会反映财产在其被加害人获取时的价值,故让加害人按照此时的价值作出赔偿对加害人而言也是公平的。《美国第一次返还法重述》[33]第154条的“范例1”如下:甲从一个盗窃者处购买了一些价值昂贵的红酒,甲原本不想购买但因该盗贼卖给他的价格便宜而成交。在此情况下,该红酒的所有人有权就该红酒在交给甲时的市场价得到全额的赔偿。[34]在此例中,让甲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是公平的,因为这正是通过市场价反映的该红酒当时的价值。
关于以什么地点的市场价作为计算受损物价值的依据,依照英国法,在侵权行为导致财产被完全毁损时,通常会采用该财产在损害发生地点的价值的标准。[35]《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条“评论。”采用了相同的依据,即财产在损害发生地的价值。因此,如果动产被毁损或侵占的地点不存在市场,应采用距离损害发生地最近的市场价,再加上将财产运送到损害发生地所需的运费。例如,某探险队的一部分供给品被毁,其赔偿金应包括从可获得该补给品的最近市场运来该物的运输费。[36]
以损害发生地的市场价作为计算受损物价值的理由是:首先,一种财产在不同地点的市场上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受损财产的价值是通过同类财产在受损地市场的价值得到表现的。其次,当受损地没有相关的市场时,应以就近市场的价格作为计算受损财产价值的依据,再加上相应的运费,这样才能保证计算的正确。
二、市场价值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
除了市场价值标准之外,以下各种标准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财产损害的计算标准。
(一)替代交易标准
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2)条,[37]如果不存在交易者可持续光顾的市场,财产的交换价值可以体现为在找寻相似财产的买主或承租人的过程中通常可获得的金钱。举例来说,当一辆用旧的汽车被毁坏,对其价值没有可供参照的市场价进行评定时,获得一辆可替代的类似的汽车一般要花多少钱,这是确定受损物价值的“替代交易标准”。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条的“评论f",土地往往是一种性质特殊的“无现成的市场”的物,因而可证实一块土地交换价值的证据是,在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对附近的其他地块的买卖,只要存在实质性相同的价格要件。[38]
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实际恢复原状”(specific restitution)[39]是法院在物遭到损害时首先考虑采用的救济,[40]但替代交易标准会视情况得到采用。例如,当物发生了“全损”因而不可能再实际恢复原状时,法院可以让被告赔偿原告的“重新购置价格”,再减去物的残值。[41]由于受损物是用旧的物,故这里的“重购价格”一般是替代交易价,而不是市场价。
另一种情况是,受损物的价值极低,如果让受害人获得实际恢复原状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在法院看来过于高昂的成本。此时,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法院可能作出折价赔偿的判决,即只让受害人就同等的物的价值得到赔偿。[42]
一个得到比较法学者们关注的问题是,受损物在经过修理后如果价值发生了减损,受害人能不能在要求加害人赔偿修理费的同时,根据替代交易标准就价值减损获得进一步的赔偿。这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德国学者乌尔里希·马格努斯主编的《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书中,这一问题在供编写者们讨论的“案例13"[43]中被提出来。参加讨论的多数学者根据其本国法表达的观点是,对受到轻微损害的汽车来说,修理前后的差价不能得到赔偿。[44]其理由是,在此类案件中,修理费就是受损物价值下降的证据。[45]法国和美国的学者则清楚地表达了相反的观点,认为在该案的情况下,可以就汽车价值的降低进行赔偿。奥地利学者认为,这取决于被告有没有过失。只要该方有轻微过失,就应当就汽车价值的降低作出赔偿。[46]
(二)使用价值标准
“使用价值标准”是依据受损物的使用价值的丧失情况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其原理是,当某物因侵权行为而不能使用时,其所有者或使用者由此蒙受的损失应根据无法实现的使用价值的量进行计算。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专门用于出租的财产。《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条第1款就此规定:“财产的租赁价值属于该财产在其使用上体现的交换价值。”
在英国法院于1933年判决的里斯博斯克号挖泥船案中,原告的挖泥船根据一份合同在一个英国港口进行作业时因被告的过失行为而沉没。法院判决原告有权获得的赔偿包括:“一条相似的挖泥船的市场价、使这条新船达到适合作业的状态所需的成本、将新船运送到该作业的港口的成本,以及就干扰原告履约作出的赔偿;干扰的期间从损害发生时起算至该挖泥船可合理地达到作业状态的时间。”[47]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这条船已经接近了其使用的最高年限因而出售该船的价格很低,仅仅让原告获得“一条相似的挖泥船的市场价”,即它的替代交易价值,就会导致对原告不公平的结果。只有让被告就“干扰原告履约”获得赔偿,即赔偿通过出租该船而原本可以实现的使用价值,才能使原告获得实质性的补偿。
德国法院对物的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也给予认可。该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往往会关注受害人是否真正需要使用该物。因此,在原告因侵权行为而数月不能使用自己房屋的案件中,原告关于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侵权行为导致不能使用游泳池和皮衣的案件中,原告的此类请求没有得到认可。[48]不过,德国法院对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是给予认可的。[49]
(三)特殊价值标准
有的物并没有交换价值,其使用价值也是有限的,但是对其所有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特殊价值。《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条“评论e”就此举例说:“一份个人的记录或书稿,一只假眼或一条经过训练因而只服从于其主人的狗,对其主人具有实质性的价值而对其他人并不具有这样的价值。当物能够为其使用者带来享乐(比如一幅家庭肖像画)而对其他人却没有实质性的价值时,情况是同样的。[50]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仅将赔偿金局限于其交换价值或其使用价值,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同样的问题在欧洲也引起了关注。德国学者巴尔指出,在今日之欧洲有高度争议的是对物之情感价值的赔偿程度问题。一个动物或无生命的物体受到伤害或遭到破坏,它们的市场价值很小但对所有权人或其他人个人的幸福却有重大意义。[51]
与动产相比,不动产对其所有人具有的特殊价值常常会更加突出。英国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土地和建筑物的市场与二手的汽车相比是更受限制和缺乏灵活性的。[52]意思是说,在对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很难找到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或替代交易价。《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条“评论e指出,对于不动产,存在着对物的主人而言其价值比交换价值更高的情况;基于某种商业上的原因,特定的地点,比如在某一特定的邻里地区建立起的商誉,对一个占有人来说是具有价值的。[53]
关于对此种特殊价值的丧失应如何赔偿,《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提出了“对所有者的特殊价值”标准。[54]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评定物对所有者的特殊价值时,主要考虑的是受损物的性质,同时也会考虑加害人的动机和加害的情节。
首先,受损物的性质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英国,当受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其经济利益时,如何使其处于损害发生前的地位成为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当不动产遭受损害时,法院有可能让原告得到实际恢复原状的赔偿,也就是使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所需的资金,即使该金额会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减损的幅度。比如,当一座工厂被火烧毁时,通过采用这样的赔偿方式,原告可获得重建该工厂所需的钱。[55]
当受损物的价值无法用其包含的经济利益计算,但凝结了受害人的劳动时,让该方就其投人的原始成本得到赔偿也是一种可取的救济方式。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当一份已经完成的书稿被毁时,如果该书稿对作者有用但没有市场价值,他有权就投入的时间的价值或书写该书稿所需的时间的价值获得赔偿。[56]
根据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如果受损物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一种情感上的利益,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或程度通常是有限的。《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赔偿金不能以情感价值为依据进行计算。物的损失导致的精神打击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发生极为特殊的情况,比如,一个人的衣服的关键部分被剥夺导致了对他的羞辱,或者物被肆无忌惮地毁坏,才能科以惩罚性的赔偿金。[57]根据德国学者巴尔对欧洲情况的调查,涉及此类“特别偏好的价值”是否受到保护,丹麦、德国和瑞典的法律持否定态度。在奥地利、西班牙和荷兰,仅在故意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物的损害时,法院才会就情感利益损害判决赔偿责任;而在意大利,仅在对物的损害构成了犯罪时才可以让加害人就情感利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国家,即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法院对此种赔偿持赞同态度,甚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也会赔偿情感利益的损失。[58]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以下5项属法律监督行为,不列为审批事项)

  1.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3.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4.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赔偿请求

  5.市政府做出或需要市政府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和站址的指配及建设布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权限内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属市以上审批权限或需省和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4.限制类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各种国外贷款项目

  5.“三资”企业项目向国家、省申请中方担保项下境外融资指标

  6.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

  (二)合并事项(3项)

  1.市本级财力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全市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入审批2项)

  2.公路养路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能源建设资金计划(并入审批2项)

  3.国家拨款、贷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仓储设施、“菜篮子”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等国家专项拨贷项目(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国家省级经济开发试点镇资格

  2.进口设备兔税

  3.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建设的立项(转市经贸委)

  4.发行企业债券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人口、教育、“农转非”等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6.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

  7.除工业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急需商品(包括粮、棉、油、糖、羊毛等)进口计划和进口配额指标

  8.节能及新能源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0项)

  (一)保留事项

  1.安全生产资格

  2.技术改造项目

  3.食盐企业

  4.农药生产证书

  5.监控化学品进口

  6.各类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和老装置拆除

  7.检验、培训机构资格、安全生产资格(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予以取消)

  8.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

  9.煤炭生产许可证

  10.成品油市场及零售经营企业

  (二)合并事项(2项)

  1、市级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2.市级限额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事项

  1.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

  3.开办煤矿企业

  4.煤炭经营资格证

  5.县、区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6.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定点生产证和省级定点消费证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8.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鉴定验收

  9.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置设计审查和验收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与批复结案

  11.实施年度铁路专用线维修协议书费率

  12.企业兼并破产

  13.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14.非工业企业设立有限公司

  15.重要工业品进口

  16.节能综合利用工业环保项目

  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18.省级技术中心建立

  19.环保设备(产品)认定

  20.化工防腐施工单位三、四级资质评定

  21.节能监测

  22.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23.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

  2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25.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设置、报废设备技术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1.省直驻溪、市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招用境外人员(其中“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取消)

  4.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0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市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2.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4.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5.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

  6.参加市生育保险统筹女职工生育保险

  7.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8.聘用退休人员

  9.刊播招工(招聘)广告

  10.职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11.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12.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13.外埠职工调动

  14.市直企业事业单位、中省直驻溪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

  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16.技工学校成立、更名、撤销

  17.企业职工因病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8.社会培训机构

  19.市直企业工资总额

  20.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市级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开办市属社会福利机构

  3.地名等名称命名、更名

  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证件换发和补发

  5.开办全市社会福利企业

  6.乡(镇)设立、撤销、合并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并入审批1项)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更名(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4.建设公墓(骨灰塔、骨灰林)(频率低,一事一议)

  5.命名革命烈士(频率低,一事一议)

  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一)保留事项

  1.因公出国

  (二)合并事项(2项)

  1.县、区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2.非经贸、科技类出国团组,赴香港、澳门各类团组,本市人员参加国内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5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证

  2.“三侨”子女升学加分资格认证

  3.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全额发放退休金资格认定

  4.华侨捐赠进口物资

  5.归国华侨安置

  市房产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3项)

  (一)保留事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

  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房屋租赁登记

  2.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原“改变住房原有格局”)

  3.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4.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6.利用城市公有住宅开办第三产业

  7.城镇廉租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8.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9.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10.住房档案

  11.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资格核定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13.房屋抵押典当登记

  14.房地产价格认定

  15.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1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

  17.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8.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及公有住房售后调房

  19.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20.商品房预(销)售登记

  21.房补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资格认定

  22.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

  23.房屋权属登记

  24.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25.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测定

  市人事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8项)

  (一)保留事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

  2.市管高级、全市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例会

  3.干部调配(审批改核准)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和病退

  5.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资格(暂予保留)

  6.聘用合同制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下放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

  8.聘请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

  (二)合并事项(1项)

  1.出国(境)培训计划(并入审核8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1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使用计划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施

  5.市直、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确定与晋升

  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

  7.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处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及人员任职资格

  8.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比例限额

  9.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0.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1.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资格

  1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14.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确定工龄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退休

  16.《专业证书》班招生计划和资格审查

  17.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8.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人选

  19.机关、事业单位口径外进人计划

  市统计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企业集团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

  2.市直部门公布其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及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3项)

  1.统计证件发放

  2.采集的基层单位统计资料和有关综合部门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及评估论证

  3.县、区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2.加工贸易业务

  3.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设立、中止及终止

  4,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贴息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4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业务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3.外派劳务人员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独资企业及增资进口免税

  5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7.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8.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9.各类企业赴国(境)外及自办招商会、展览会、展销会

  10.境外投资类项目

  11.企业申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12.对外经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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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的请示》(闽政〔1997〕文2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厦门市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厦门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发展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原则,规划布局要以厦门本岛为中心,在本岛以西的大陆沿海建设不同功能的组团。严格限制城市建设用地向本岛东部发展,切实保护生态和水源保护区(含农业保护区)。

  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生产力,积极向岛外拓展,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4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加快建设厦门枢纽港,完善九龙江口港口体系、厦门国际机场以及铁路、公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高效客运交通系统。合理调配九龙江水资源,提高厦门、漳州地区的水源保障能力。高度重视军事设施的保护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按照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平时使用与战时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地面、地下设施。要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潮、防风、抗震、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加强对近海水体和坂头水库等水体的保护,防止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切实保护好白鹭、白海豚等珍稀濒危物种。

  七、重视城市设计,保护城市特色。城市建设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热带海滨城市的景观特色。大力植树造林,实现山体普遍绿化。特别要加强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厦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齐心协力,把厦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