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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研究/郭力

时间:2024-06-23 12:0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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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研究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郭力律师 466000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和司空见惯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略知一二。特别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基本功,对于如何处理更是如数家珍,滔滔不绝。然而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由于经历不多,可能遇到此类案件显得力不从心,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本文就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事故处理程序、法律适用以及交强险是否赔付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期达到轻车熟路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之目的。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对而言的概念。也就是因车辆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总称。首先我们要从法律上去探寻认识什么是道路?什么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这两个法规可以看出,什么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严格来说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是在非道路上因车辆行驶引起的事故。实践中,非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包括家属院、校园、村庄场地、院落、工厂、小区内等发生的车辆事故。但大型小区中能够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除外。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处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向哪个单位要求处理?由于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特别是发生在单位厂区内时,当报案到交警时,交警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推给派出所。还有的是单位内部保卫部门或者安全运行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可见公安机关无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具有法定义务,至于是由交巡警部门处理还是基层派出所处理,取决于内部分工。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 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通警察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就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有的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等。对于此认定书不服能否进行复议、复核,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想当然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申请复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赔偿项目及依据均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一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与交强险的赔付
遇到非道路交通事故时,许多保险公司以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而拒赔。其实,这是对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背景的不理解以及对法律的不熟悉所致。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对“交强险”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还包括“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比照适用本条例”并未限定范围,也就是车辆在非道路上通行发生事故时,只要当事人报警的,在责任认定及交强险适用等方面都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案件
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着刑事案件。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刑罚法律适用问题,即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仔细辨析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作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别;犯罪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征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与交通肇事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样严格,其次发生地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与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两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当然,在非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处于故意,以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如果不计后果,酒后驾驶,或者泄私愤的横冲乱撞,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邦杰大道北段 郭力律师联系电话:13603878889)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18号


各相关证券公司: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并聘任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现予公布。



附件: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的评价工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价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依据本评价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会等单位推荐,选聘行业内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协会聘任并公布。
每次评价工作会议原则上由9—11名专家参与评价。
第四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证券公司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独立表决。
第五条 评价工作小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到场,对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必要时,评价工作小组也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及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二)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
(三)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四)业务技术系统
(五)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六)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评价工作小组采用工作会议方式,集中对各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程序如下:
(一)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审核材料,撰写工作底稿。
(二)评价工作小组专家集中听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试点实施方案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评价工作小组会议讨论。评价工作小组专家根据对业务实施方案的审核及现场询问情况,发表个人评价意见。
(四)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进行评价表决。
(五)评价工作小组会议撰写评价意见。
第九条 协会将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评价意见、表决结果和排名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内容
证券公司报送的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简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二)承诺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
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向评价专家提供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3、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试点实施方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实施细则、窗口指导内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规定拟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及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相互的分离与制约机制;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机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选择标准;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置、职责等。
2、业务开展计划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及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情况;目标客户需求分析等。
3、主要业务环节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及席位(交易单元)设置;信用账户管理,包括开立、查询、更改注册资料、注销、协助司法执行,以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情形的处理;客户资格审查与授信管理,包括客户选择标准、开户审查与征信、客户信用评估与记录、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的基本流程,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标识设置、交易记录维护等;盯市与平仓的制度与程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和报告安排等。
4、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制度与措施,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业务风险监控的制度、流程和措施,风险集中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种类和阀值等。
5、业务技术系统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架构、功能设计、内部测试情况,以及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有关系统的联网测试情况等。
6、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详细说明:本公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讲解、签署、存放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及制定的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等。
7、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服务制度、内容、方式,客户档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相关组织架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安排等。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述指引内容和本公司准备情况,详细说明试点实施方案的特点、做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四)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1份(PDF格式)。


附件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为保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守则:
一、 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行使表决权,审慎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二、 保守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 不得泄露评价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五、 不得有与其他评价专家串通表决的行为。
六、 评价专家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如下重大利益关系的,该评价专家应当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
(二)本人近五年内曾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
(三)本人所任职机构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在评价开始前对评价专家有质疑的,可以向证券业协会提出要求有关评价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评价专家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有异议或评价工作小组有理由证明评价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评价工作小组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进行回避。若评价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表决无效。
七、评价专家在履行职责之前,应当保证其已准确、完整地知悉本守则的要求并填写《承诺书》。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我会经研究决定在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库中选择并增补部分专家,组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由以下专家组成(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炜 广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经理
叶顺德 平安证券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申 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皮六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管理部总监
刘 毅 东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刘明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监
何艳春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科员
陈加赞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陈自强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拓小燕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处长
林志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高级执行经理
欧阳国黎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会员部副主任
武剑锋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中心副主任
郑 锋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处长
赵山忠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夏 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部总监
徐风雷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聂庆平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巡视员
龚静远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总监
喻华丽 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总监
董腊发 长江证券公司副总裁
评价工作小组召集人由陈自强同志担任。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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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执行,确保落实。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O O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廉洁、便民、高效的原则,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行如下为民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


二、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四、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依法向社会公告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告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六、除涉及保密的以外,公开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七、公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将农村宅基地现状和规划图及用地计划表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群众对宅基地建设规划、计划清楚、明白。


八、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土地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等,均实行窗口接待、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


九、对信访、举报等群众反映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立即进行分类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国土资源法律热线,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国土资源部设立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电话:16829999)。


以上各条措施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为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特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制定如下禁令。


一、禁止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


二、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


三、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


四、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五、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


以上各条禁止事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