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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彭琰

时间:2024-07-22 21:4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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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自由化、竞争公平化,是WTO的基本规则——谈75号文的影响

彭琰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75号文,虽然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但表露了政府方面对待民营企业国际化投融资和贸易的政策上会逐步趋于市场化、公平化和自由化的动意。即使这个动意日前并不是相关各部委协调一致的结果,但至少证明政府面对WTO规则和民企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只能是“退让”的。

一、 相对于国际规则和市场需求而言,75号文略显苍白

75号文阐明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这个概念并不能涵盖所有境外设立公司所寄期的目的。以境内公司的资产及融资为基本要素和满足财务要求,通过境内外股权置换使得境外公司上市融资,再返投回境内,这仅仅是在境外设立公司的目的之一,或称为“初始目的“。还有很多情况,就没有在75号文件中体现。例如:境内公司为使其经营的产业有上下游的衔接,需要在境外发展某一生意,这时,在境外融资仅仅是满足资金需求的手段,而真正目的是在境外投资。仅就开发矿业而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矿藏资源相当丰富,开矿投资人也没有国籍之限定,政府的政策方面更是宽松和鼓励,而中国的矿业开发,政府的审批和限制十分繁杂,没有一定的实力基础,很难就取得“勘探证”和“开采证”等许可而搞定政府的。那么,对于有一定矿业专业资质,又有客户资源的矿业企业来讲,就期望在澳大利亚设立公司,或买下一家现有的公司,将国内的其拥有所有权企业的资产装进澳大利亚这个公司,以此为公司的财富基础,在澳上市融资,融资后的资金直接购买矿业,开采和筛选加工,再进口到中国或其他国家。

我认为,75号文的作用仅仅是政府“退让”政策的信号,要想真正达到75号文所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目的,政府各相关部委应尽快统一协调,出台一部较全面、可操作、有效率的《支持民企境外融资的实施细则》。

二、 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公平化、扩大世界资源充分利用,是WTO规则的目的

WTO组织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务,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创造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和国内的国有企业而言,中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那些遵纪守法实干的民企,处于完全的竞争劣势状态。这种状态与经济学意义上的“有效竞争”和法律意义上的WTO竞争规则及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是不相符的。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理论认为,竞争在经济上是有序的,是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同时,又是公平的,这才是有效的竞争。竞争应是一个生气勃勃的,不断创新的过程。

中国的民企大多都是靠其所拥有的点滴资源创业发展的,这点资源虽然随其成长而与时间成正比例的方向发展,但与具有垄断优势的国企;与那些投机钻营甚至违法违规而一夜暴富的民企比较而言,这点资源是向反比例方向发展的。这就是无公平、无效率的,且无序的竞争状态。

中国对民企的融资政策几乎是一面带铁丝网的高墙,威威地耸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这正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民企若在借力于国际市场时,再有高墙阻隔,那不仅是融资再投资的问题,而是阻止其发展甚至死亡的问题。

WTO竞争规则及各国的竞争法,其共性就是公平竞争。因为市场是总在变化的,具有优势的企业一旦掌控了某一领域或区域,这种优势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那么,劣势企业无论如何拼命也不能期望在短时间赶上。这正如老黄牛同奔驰汽车赛跑一样。即使在石油无法供应的情况下,奔驰拉下老黄牛的距离,足以有时间让奔驰发明太阳能作为能源了,而此时老黄牛仍遥遥在后。

因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创造一个公平、有效、有序的政策环境,让奔驰在没有油的情况下,与老黄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起步赛跑。

我认为,政府应更清晰地明白:鼓励民企境外发展,不只是作为监管部门的“进两步退一步“的简单妥协,而是作为履行WTO承诺、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制定理性有序、有益的游戏规则的义务主体,审慎、全面、科学地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国民企海外发展的政策,并借此,使民企真正走上竞争的舞台。

三、民企境外融资是“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有观点认为,民企透过境外融资再并购国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是民企外资化,是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我认为,这是没有调查、没有研究的官僚口号。

所谓民营企业,就是在所有权上,是真正属于自然人的。民营企业的唯一义务就是按法律规定交税,除此,企业所有权项下的4项权利如何运用,任何主体(包括政府)没有权利干涉。那么,自己的资产装在我自己的境外公司中,这属于所有权项下的处置权,谁有权利干涉和阻止呢?又谓何国民财富流失呢?即使,这些民企以境外公司为主体,(这些人所称的民企外资化)返向收购境内的国有企业,怎么就有国有财产流失的空间和法律漏洞呢?

既然政府鼓励外资和民企并购国有企业,并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些返向投资的企业,本质上仍是民营企业,法律状态上是外资公司,在收购国有企业时,仍要遵守的原则就是“对价”,遵循的程序是法律所严格规定的,是没有法律漏洞(黑洞)可钻的。

四、政府应在堵小路、抓罚违规者的裁判员职责上下功夫

中国到美国的上市公司,现已被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司法部门紧紧盯住。美国经济与安全委员会主席称,中国公司会给美国股市造成又一番泡沫,并提醒美国股民警惕“中国概念股”。

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被提起诉讼的比例是其他公司的一倍。而在美国股市招示板的中国公司90%已被沦为“垃圾股”。这些严峻的事实,足以证明,中国的企业根本不具备德能兼备的合格运动员的素质,在中国法制环境不透明、不严密、不严惩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已习惯了造假、说假,即使被追查暴光后,仍无羞愧之感。

因而,中国政府的重任在于,一方面应积极努力创造和改善公平、公正、透明、严惩的法制环境,使所有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同一跑道上、用同一种计表方式进行比赛,制定理性、严谨、科学的比赛规则;另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尽快走出境外,同世界的各国企业同站在竞争舞台上,经受国际规则的考验。这样,中国才能真正参加国际市场,真正走进WTO。


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我市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关于(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类别的学校)、学术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在市内首创的或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有所突破和创新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其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教材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四)申请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在产生该项成果的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批准。
  2、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
  3、具有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
  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得再申请市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等四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特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大面积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作用,推广价值高,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一等奖:理论先进,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较大面积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二等奖和三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市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六条 设立汕尾市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具体负责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第七条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纳人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受理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所辖单位及个人的成果申报。
  (二)市直单位(学校)负责受理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单位及个人的成果申报。
  第九条 由不属于同一县(市、区)或同一主管单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或者市直单位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县(市、区)教育局或市直单位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经批准的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示15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报市教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1次。申报与评审工作在当年7月开始,至9月底截止。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届设奖项不超过40项。奖金标准为特等奖1万元/项,一等奖0.5万元/项,二等奖O.3万元/项,三等奖O.2万元/项。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获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记人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与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申请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同时申请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太原市电信局向用户收取上月度电信费的同时强制收取本月度预收款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1999〕第176号)和《关于电信部门强制收取用户话费押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9〕第96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精神是禁止公用企业强制交易。公用企业强制交易是指公用企业在提供商品时,利用其独占地位,违背自愿原则,对交易相对人限定交易条件的行为。《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举式
规定,凡是构成这些强制交易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查处。
二、电信部门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属于公用企业的范畴。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服务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提供电信服务等措施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等,实质上是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以强制用户交付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等不合理条件作
为其提供电信服务的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强制交易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