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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24-06-03 14:4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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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5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
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厅的主任、厅长组成。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自治区副主席协助自治区主席工作。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厅的主任、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厅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会议制度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自治区主席助理,各委、厅的主任、厅长。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自治区法院、检察院,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规章;
(四)通报区内外经济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议题有关的主席助理、委、厅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或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通过依照法律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名单;
(六)分析区内外形势,研究、决定其他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中旬召开一次,根据会议议题准备情况,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开会时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主席助理、委、厅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副主席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副主席根据议题准备情况,确定开会时间。
十一、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确定。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不在家时,可由受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委托的其他主持会议
的自治区副主席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一)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能协调解决的事项,不要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主席办公会议能解决的事项,不要提请政府常务会
议、全体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要进行初审;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法规、规章草案除外),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
题。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副主席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办公室派2名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区主席或自治
区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或受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委托主席助理召开的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政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一般不要带随员,如需要带随员,要报经会议负责人同意。到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
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如作新闻报道,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自治区主席。
(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属重大的或涉及全区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通过《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
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十三、尽量减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需要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出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19
94〕4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自治区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批。
十八、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主席签署,或由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署。
二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后,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文件,由自治区主席或由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
,由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签发,重要的报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属自治区副主席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签发。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自治区人民政
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地、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地、市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
导同志个人。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四、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要上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列出各方
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活动:一是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自治区主席,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秘书长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接待。二是接待中央各部、委、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
)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会见,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的主任、厅长负责接待。三是中央各部、委、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因业务关系到我区对口的委
、厅检查指导工作时,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会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厅领导同志接待。
除了接待好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中央各部、委、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外,他们的随同人员,也要落实有关人员认真接待好。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区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有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处室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安全保卫工作要注意影响,地、市、县负责同志不到机场、车站
迎送,更不要派警车到地界迎送。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区内考察工作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二十七、为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市,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
动。一般不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各部门,各地、市,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市的会议或活动,自治区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自治区领导同志本人审定。
二十九、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出国访问,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拟订年度出访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实施时,先由分管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并报自治区主席和自治区党委书记同意后,再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出国访问,需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正职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报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审批;副职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和分管该业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报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审批。
三十、各委、办、厅、局请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会签后,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会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会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离桂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一、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离桂外出,应当在事前向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报告,并把离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值班室的值班人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同时向
其他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通报。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桂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其中,正职报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同意;副职报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
随时掌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桂外出的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

增加工作透明度 自觉接受监督制度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的监督。除了一年一次人大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会议列席、旁听制度。为了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务的公开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负责人
列席或旁听。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开言路,发扬民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虚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关心人民群众疾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为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广泛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届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届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

附 则
三十七、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1998年6月9日



以人为本抓“学教” 突出重点创平安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书设

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现有干部职工36人,设立单独的保卫股(经济民警小队),目前有专职保卫干部7人。自1997年至今连续三届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0年被三明市中心支行评为“双文明单位”;支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1992年至今连续11年被大田县综治委评为“综治合格单位”;多年来支行的综治安全工作在三明市中心支行目标量化管理考评中都 在名列前茅。
在开展“平安大田”创建工作中,支行领导始终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促进创建金融安全区和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支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创建“平安银行”、文明单位和消防、保密、内部各项工作督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工作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全行上下齐抓共管,形成了管业务的也要抓综治工作的局面。根据福州中支、三明中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责任状》和《大田县2004年各级党支部政领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办法》的具体要求,支行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责任、要求逐项分解到股、到人、到岗,并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责任书》、《金融系统防范和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支行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评办法》,实行按季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评,同时与季度奖有机地结合起来。 开展“平安银行”创建工作以来,实现了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纠纷闹事、无重大内部安全事件,整个银行系统更加安全稳定。
一、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
为提高全行员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意识,今年来,支行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一是专题部署。为使“学教”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保障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支行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实际,对开展“活动”的内容、方案、方法、步骤、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的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开展“学教”活动的工作计划,召开了由全体保卫干部参加的思想动员专题会议,指出了开展保卫干部“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了全体保卫干部的思想,明确开展“学教”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领导重视。为保证了“学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开展“学教”活动的全过程中,支行行长多次亲临指导,分管领导自始自终参加了整个“活动”的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制定整改计划等各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作了认真、细致的安排。尤其是在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阶段,支行领导帮助保卫人员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根源,制定整改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由于领导对“学教”活动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严格要求。为保证了“学教”的质量,在学习教育期间,每周安排了两个半天集中学习,每周至少安排一个结合岗位工作的课题进行讨论或谈体会、写心得;为保证学习时间,对集体学习、讨论实行签到签退,并要求每位保卫干部的笔记都要在10000字以上;内容上除了学完上级行要求的内容外,还组织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银行反腐倡廉教育学习资料》等内容。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四是突出重点。在“学教”的过程中,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现状突出抓好“四个专题”:“军事业务训练周”。组织全体保卫人员开展了以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技防知识等内容的训练现培训;“法律法规专题”。组织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规章制度专题周”。以中支编发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汇编》为主要内容,并对全体保卫干部进行考试;“革命传统及艰苦奋斗教育周”。组织保卫干部到古田、瑞金、建宁、东山《谷文昌纪念馆》等地接受教育,学习后撰写心得体会4篇;通过开展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保卫干部深刻认识到开展“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五是讲求实效。在开展保卫干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根据目前保卫干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保卫干部百分制考核办法》,并于第二季度开始施行。该《考核办法》经过三明中支保卫科充实和完善,在全市人行系统推广施行。强化保卫队伍的军事、技防技能的培训与训练。今年以来共开展了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射击、技防操作、防抢防盗、消防及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培训与训练。根据全省人民银行系统“2004金盾”岗位练兵活动的要求,支行保卫部门从8月15日9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岗位练兵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消防安全、技防技能、武器警械、队列擒敌等。在开展培训与训练的过程中围绕着“一个目标、二个坚持、三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一个目标:就是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目标开展各项业务的学习与训练。二个坚持:坚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警队整体业务技能;坚持通过开展军事业务的训练,培养警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三个到位:思想到位。在每期次的培训与训练中,全体参训人员都能克服工作、家庭及盛夏炎热天气等一切困难,完成好每期次的训练任务;内容到位。年初,制定了全年开展各项业务训练的计划,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和训练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至今已完成计划的80%; 时间到位。截止目前,人均参训时数已达182小时。四个提高。警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技防操作技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综治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处置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创建“平安银行”
一是加强内部督查。支行内部督查小组根据《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考评办法》,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行各股(室)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考评,检查的主要内容含概了门卫管理、保密工作、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并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计分,对违反支行综治相关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二是严格要求。支行制订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考评办法》,各股(室)也于年初相应重新修订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违规违章处罚细则,支行“创建考评小组”及内部督查小组坚持每季度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评比,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对事不对人,尤其是对要害岗位或属于综治安全工作出现的差错和存在的问题,更是从严从重予以对待。检查考评的结果按季度公布,并作为年终各股(室)“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三是健全各项防范机制。在年初,支行先后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人行大田县支行反抢、反盗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作为综治安全工作的保卫部门,始终坚持每月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办法,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支行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四是坚持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分管领导、人事部门建立定期约见谈话制度;支行制定了要害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结合支行开展的每周一主题活动,把抓好综治安全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到全行的工作上进行研讨,探索做好综治工作的新途径。通过采取汇报、分析、谈心、交心等形式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提高了员工做好综治安全各项工作的自觉性。



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法官应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许多国家、地区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对此亦作了规定。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对此会有如下理解:一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二是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三是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四是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笔者也赞同以上的第一、第四点,但不认可第二、第三点。不认同的理由如下: 分居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合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即双方彻底的不在一起生活,这里所说的生活不能是专指夫妻性生活,而应是指家庭生活中的全部。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是以家庭为伦理外壳,涉及经济、情感、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复杂社会关系,因此夫妻性生活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规定,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作为夫妻分居的实质。如果那样理解的话,将导致这样的现实困境即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凭借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来证明双方未履行性义务,但它们能否证明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即有的法官或法院支持这种证据,有的不支持这种证据。因此可以这样说该规定在执法上没有可操作性,不能有效防止裁判的随意性。如果将双方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列为分居的实质考量之中,有利于当事人举证,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多次陆续分居,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说明双方感情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判断双方无无和可能,并且从人性考虑,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必苛求一定要分居持续达两年。

田凌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